公司单方撕毁劳动合同 职工可以索要补偿金吗?


李先生在一家外资公司从事销售工作。由于李先生长期不能完成公司规定的销售指标,公司将他调至比原职位低、工作难度相对简单的职位。没想到,李小姐在新的工作岗位上还是不能胜任。无奈,公司以李先生不称职为由,决定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同时要求李先生立即办理工作交接,三天内离职。并告诉他,本案解除的劳动合同,不应享有经济补偿。 [分析]: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 本案中,李先生不能胜任自己的销售工作,在公司调整其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有权单方解除与李先生的劳动合同。虽然公司有可能终止与李先生的合同,但给予三天时间办理手续而不给予三十天的书面通知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更何况公司拒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是侵犯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因为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号文件*(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作时间每满1年,应当支付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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